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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无捷径 谨防上当受骗


(资料图片)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

拥有一份满意工作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当今社会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让很多年轻人倍感焦虑,为此想方设法使用一些非正常手段逃避竞争,意图通过“走后门”“找关系”轻松获得工作机会,殊不知此举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最后落得钱财被骗且工作无果的窘况。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搭乘出租车与王某(化名)相识并互留联系方式。同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谎称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工作,先后从王某处骗取张某(化名)、马某(化名)委托帮助办理工作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赔偿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主动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因为前期疫情关系,整体失业率有所提高,求职压力增大,故而以帮助他人介绍、办理工作为幌子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一些人想找好工作、稳工作、正式工作但又想走捷径避免考试的投机心理,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求职还需历练自身本领,不走所谓“求职捷径”,不可轻信有熟人、有门路的谎言,要增强防范意识,如遇可疑情形应及时咨询相关工作单位,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谎言所蒙蔽,更不要随便将钱款交于他人。同时求职应摆正心态,通过合法正规求职渠道获取自己理想的工作,平时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个人综合能力,切莫因求职心切上当受骗。如若自身遭遇诈骗,定要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求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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