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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将犯罪之制转化为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犯罪之治


(资料图片)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艳红在《法治日报》撰文指出:

从犯罪治理基本方式看,刑治模式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犯罪之制。 在民法典时代,应充分发挥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民刑共治新模式,将犯罪之制转化为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犯罪之治,以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要求。

犯罪治理的刑治模式过度依赖刑法的作用。刑法依赖症是犯罪之制的第一个特点。犯罪治理的刑治模式还过度依赖刑罚的作用,重刑化突出。重刑主义是犯罪之制的另一个特点,即通过重刑的威吓对犯罪予以事后制裁,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可见,重刑轻民的刑治模式,不是治理犯罪而是控制犯罪,是犯罪之制而非犯罪之治。

我国刑法通过轻罪治理,从而在以往重罪重刑的基础上实现了“轻重并治”,刑事制裁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第一,受中国传统犯罪治理模式的影响,国家对犯罪的治理仍然停留在对犯罪的制裁和控制,体现的是犯罪之制而不是犯罪之治。第二,在民法典时代,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需通过民刑共治的犯罪治理新模式,将刑治模式的犯罪之制转化为治理现代化的犯罪之治。如何将刑治模式的犯罪之制转化为犯罪之治,必须根据其自身缺陷对症下药。在立法层面,民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法尤其是轻罪立法应予慎重,能由民法调整的就尽量由民法调整,而不要仓促犯罪化。在司法层面,对于已经进入刑法犯罪圈的行为,能够以民事违法处理的尽量不以刑事犯罪处理,在民刑处理上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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